2014年9月23日 星期二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違法決議,住戶該如何救濟(一)?

常見的公寓大廈實務運作,就是管委會在開會時,決議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約時,影響到住戶的權益時,住戶該找尋何種途徑及引用何種條文來主張自己的權益呢?

按公寓大廈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公寓大廈係由區分所有權人所組成之人的組織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為其最高意思機關,其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因條例並未有處理之相關規定,得類推適用民法第56條第1項撤銷總會決議之規定,由區分所有權人請求法院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可參考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1848號判決)。

又依據民法第56條第1項規定,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3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如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程序或決議方式違反此規約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於3個月內向法院對管委會起訴,請求法院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

這裡有幾個重點囉
一、開會的召集程序及決議方法必須符合條例及規約的規定,如果違反規定必須在3個月內向法院民事庭遞狀起訴。
二、如果你在現場開會未對違法的部份提出異議,事後當然就喪失向法院起訴的權利,所以這是必須要注意的。
待續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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