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18日 星期四

嘉義市的公寓大廈注意了..


2016年2月6日 星期六

遇到這樣的主委,該如何主張法律應有的權益?

本日蘋果日報(2016-2-6日)刊登主委的大名,落款在大樓的剛拉皮完成的外牆,遭住戶抗議並且互駡後,最後雖然和解收場,但是背後的公寓大廈管理的法律問題,是值得探討以利對居住大樓的網友,提供日後遇到類似案例參考!
資料來源:104-2-6日蘋果日報
一、 違反條文:因為該主委否認是他雇工做的,因此做的廠商已經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請參考下圖。
問題是該大樓的規約是否有明定限制外牆的設置廣告物之使用行為,如果没有明文限制,如果主委不遵守仍持續不回應時,大樓住戶便要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拆除。
二、罰則:大樓規約或過去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曾有明訂限制其使用行為時,住戶可以透過向當地的主管機關(通常為縣市政府)陳情,要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命令其限期改善或處罰。

三、陳情書撰寫:大部份的住戶面對的問題,便是陳情書不知該如何撰寫,以下是版主建議的內容

    

受文者:○○縣()政府

主旨:○○大樓主委○○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2項外牆使用規定,陳情貴府處理,請查照!。

說明:

一、 ○○大樓主委○○於○○年○○月○○日,其施作本大樓外牆廠商於大樓牆面,將主委大名落款於牆面上,請參考圖片(如附圖)。

二、 本大樓規約(或○○年○○月○○日所召開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有關外牆使用,須

三、 主委有關的廠商行為,已明顯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2項之規定,請貴府依同條例第49條處理。

 

 

陳情人:○○○     身份證字號:S123456789

電話:0912345678

地址:○○○○○○

 

中華民國○○年 ○○ 月○○ 

2016年2月5日 星期五

意見交流~規約修訂的合法出席人數!

網友vivian wang2016年1月31日 上午12:17請問版主「經3人1/5以上人數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即完成規約修訂」的3人1/5以上人數出席,是指什麼???
版主見解:
一、版主認為,有關規約修訂的法定人數,如果舊的規約並未對有效會議出席人數作限制,便回歸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來處理。但是,依條例31條之規定人數,其合法開議的門檻過高,實在不易達成,所以才有條例32條降低門檻再次開議的人數。
二、針對無法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區分所有權人,在條例第27條第3項規定可以委託配偶、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代理出席,並且規定如果受託人超過全部區分所有權人1/5以上時,超過部份將不予計算,換言之1人只能接受1/5區權人委託。
三、依據條例32條再次開議最低門檻雖1/5,如果只有1人持1/5還不夠,必須要3人1/5才符合法定要件,以避免1人就可以修規約不合理的情況。
 
有關網友提問的問題前後原由,請參考下面的截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