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6日 星期六

遇到這樣的主委,該如何主張法律應有的權益?

本日蘋果日報(2016-2-6日)刊登主委的大名,落款在大樓的剛拉皮完成的外牆,遭住戶抗議並且互駡後,最後雖然和解收場,但是背後的公寓大廈管理的法律問題,是值得探討以利對居住大樓的網友,提供日後遇到類似案例參考!
資料來源:104-2-6日蘋果日報
一、 違反條文:因為該主委否認是他雇工做的,因此做的廠商已經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請參考下圖。
問題是該大樓的規約是否有明定限制外牆的設置廣告物之使用行為,如果没有明文限制,如果主委不遵守仍持續不回應時,大樓住戶便要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拆除。
二、罰則:大樓規約或過去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曾有明訂限制其使用行為時,住戶可以透過向當地的主管機關(通常為縣市政府)陳情,要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命令其限期改善或處罰。

三、陳情書撰寫:大部份的住戶面對的問題,便是陳情書不知該如何撰寫,以下是版主建議的內容

    

受文者:○○縣()政府

主旨:○○大樓主委○○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2項外牆使用規定,陳情貴府處理,請查照!。

說明:

一、 ○○大樓主委○○於○○年○○月○○日,其施作本大樓外牆廠商於大樓牆面,將主委大名落款於牆面上,請參考圖片(如附圖)。

二、 本大樓規約(或○○年○○月○○日所召開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有關外牆使用,須

三、 主委有關的廠商行為,已明顯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2項之規定,請貴府依同條例第49條處理。

 

 

陳情人:○○○     身份證字號:S123456789

電話:0912345678

地址:○○○○○○

 

中華民國○○年 ○○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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