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日 星期日

勞動契約簽訂參考資料--官方版本


<勞動契約簽訂參考資料>

壹、簽訂勞動契約說明:

一、勞動契約係諾成契約,不以書面訂立為必要,只要勞雇雙方意思合致,口頭約定、默示或事實行為發生均可成立,惟勞動條件及相關履約事項影響勞雇權益,故以書面訂立為宜,以具體明確勞資雙方之權利義務,避免勞資糾紛。

二、勞動契約內容不得違反法令之強制、禁止規定、誠信原則、公序良俗或事業單位適用之團體協約約定。

三、雇主與個別勞動者訂定書面勞動契約時,其內容應依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各項規定,亦可就雙方應行遵守事項另行約定,並參酌事業單位之實際需要、工作性質及勞工工作技能、意願於契約中明訂。

四、勞方為未成年人時,依民法第79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另依勞動基準法第46條規定,未滿16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書文件。

五、勞動契約,分為不定期契約及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

(一)臨時性工作

      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 在六個月以內者。

(二)短期性工作:

      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三)季節性工作:

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

(四)特定性工作:

      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

六、除特定性工作之定期契約,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勞動契約毋庸報主管機關核備。

七、勞動契約經勞資雙方同意,得隨時修正之。

貳、勞動契約範例:(以公司為範例)

         ○○○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立契約人                           雙方同意訂立契約條款如

○ ○ ○ (以下簡稱乙方) 下,以資共同遵守履行:

一、契約期間、類型:

□不定期契約:甲方自         日起,僱用乙方為     

(請填職稱;例如:會計)

□定期契約:甲方自         日至         日,僱用乙方為     

   □臨時性工作。

   □短期性工作。

   □季節性工作。

   □特定性工作。

二、工作項目:

乙方接受甲方指導監督,從事下列工作:                   

(例如:會計工作:(一)帳款之收取(二)薪資發放。(三)辦理員工勞工保險、健保有關業務。(四)其它與上列各項相關事務。

三、工作地點:

乙方勞務提供之工作地點 :                                           

四、工作時間:

(一)正常工作時間:

1.每日不超過8小時,每2周不超過84 小時。

2.甲方得視業務需要採輪班制或調整每日上下班時間。

(二)延長工作時間:

 1.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2.延長工作時間後,經乙方同意可將延長工作時間工資轉換補休事宜。

3.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必須延長工作時間,或停止例假、休假、特別休假必要照常工作時,工資加倍發給,事後並給予適當之休息或補假休息。

五、工資:

(一) □工資採「按月計酬」,甲方每月給付乙方工資        元。

□工資採「按時計酬」,甲方每時給付乙方工資        元。

(二)經乙方同意發放工資時間如下,如遇例假或休假則(□提前□順延):

                    每月一次:於每月___日發放(□前月□當月□次月)之工資。

                    每月二次:

1、每月___日發放(□前月□當月□次月)___日至(□前月□當月□次月)___日之工資。

2、每月___日發放(□前月□當月□次月)___日至(□前月□當月□次月)___日之工資。

□ 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甲方不得預扣乙方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六、休假:



    (一)例假:乙方每工作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二)國定假日:除甲乙雙方同意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外,乙方均應休假。

    (三)特別休假:乙方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1.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2.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3.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4.
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七、請假:

乙方之請假依勞動基準法、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勞工請假規則辦理。

八、終止契約:

(一)甲方預告終止契約:

甲方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各款或第20條情形之一者,應依同法第16條、第17條、第84條之2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辦理。

(二)甲方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乙方有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不經預告乙方終止契約,並依同法第18條規定不發資遣費。

(三)乙方預告終止契約:(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適用)

乙方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1項規定預告甲方終止本契約,依同法第18條規定,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四)乙方預告終止契約:(不定期契約)

乙方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規定預告甲方終止契約時,其預告期間應準用同法第16條第1項規定。

(五)乙方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甲方有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乙方得不經預告甲方終止契約,並得依同法第17條、第84條之2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請求甲方給付資遣費。

九、退休:

(一)乙方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得自請退休。

(二)乙方勞動基準法第54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甲方得強制乙方退休。

(三)退休金依乙方適用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制度分別辦理。

十、職業災害及普通傷病補助:

甲方應依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一、福利:

(一)甲方應依法令規定,為乙方辦理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

(二)乙方在本契約有效期間,享受甲方事業單位內之各項福利設施及規定。

十二、考核及獎懲:

乙方之考核及獎懲依甲方所訂工作規則或人事規章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服務與紀律:

(一)乙方應遵守甲方訂定的工作規則或人事規章,並應謙和、誠實、謹慎、主動、積極從事工作。

(二)乙方所獲悉甲方關於營業上、技術上之秘密,不得洩漏。

(三)乙方於工作上應接受甲方各級主管之指揮監督。

(四)乙方在工作時間內,非經主管允許,不得擅離工作崗位。

十四、安全衛生;

甲、乙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定。

十五、權利義務之其他依據:

甲、乙雙方於勞動契約存續期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悉依本契約規定辦理,本契約未規定事項,依團體協約、工作規則、人事規章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六、契約修訂:

本契約經雙方同意,得以書面隨時修訂。

十七、契約之存執:

本契約書12份,雙方各執1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甲 方:○○○○○○公司(蓋公司印章)

代 表 人:○○○(簽名蓋章)

統一編號:

乙 方:○○○(簽名蓋章)

地 址:

身分證統一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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