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6日 星期三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委員開會可以領出席費嗎??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9 條 第二項規定:
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所以如果是委員自己開委員會決議是違法的,但是是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的是可以的。
以下是律師的說法,參考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