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7日 星期日

樓上漏水,樓下可以求償

住公寓大廈尚見的問題就是樓上的住戶漏水,樓下的住戶該如何處理。
常見的處理方式當然會找樓上的住戶協調,或者找管理委員會協助,但是如果遇到事不關己的住戶,那要如何透過法律的程序來主張呢?
要向法院主張自己的權益,首先就要知道法源依據有那些,筆者整理了下面蘋果日報的分析,還有法院判例引用的法條,相信對於有意自己向法院主張權益的網友有所幫助。
法源依據分析如下:
一、使用的責任區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 2 項前段,按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 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 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
二、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 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請求修繕權:民法第767條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 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四、追償的期限:民法第197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 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五、侵權行為之成立6 個要件:(1) 加害 行為、(2) 侵害法律所保護之法益、(3) 致生損害、(4) 行 為之不法、(5) 行為人有責任能力、(6) 故意過失,如不具 備上開中之任一要件者,即不成立一般侵權行為。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參考資料: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年度訴字第94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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