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的情況是住戶為了表達意見、或連署其他住戶,發文宣資料到其他住戶的信箱,另一方管委會當然會想要反制,最不好卻一般直接的方法,就是讓文件在住戶看到之前消失,但是如此作法已有判例出來,會以竊盜罪來論處,代價拘役40天,易科罰金四萬元。
本日聯合報的標題:管委會算竊盜,判所聘的總幹事要承擔刑責,另一個問題要思考的是管委會要不要負連帶賠償責任?如果要,管委會賠出的費用是主委要負責,或是用住戶大家繳的管理費來分擔?

資料來源:103-10-17日聯合報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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