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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管委會電梯設備維護合約
立委託保養契約人 ○○○大樓管理委員會 ( 以下簡稱甲方 ) 委託○○○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為保養甲方社區電梯設備,雙方同意訂立契約,議定條款於后:
第一條
維護地點:○○市○○○路○○○號 ○○○大樓各棟電梯設備。
第二條
維護機型:一至○○○號電梯(現有機型),共○○台(乙方同意於簽約前已確認設備機型無誤)。
第三條
維護期限:自民國○○○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個月(第一個月試行月,由乙方免費提供服務),合約期滿前○個月,乙方應主動提出下次合約報價及合約樣稿予甲方,由甲方決定是否辦理續約。
第四條
本合約維護費用,經雙方同意全部每月共計新台幣○○萬元整(含稅)。在當月執行完成經甲方委員會確認無誤,於次月乙方提出請款要求後十日內一次付清。
第五條
維護事項及範圍:
一、 乙方每月應安排定期維護派遣政府認證合格技術人員,執行甲方全部電梯設備之機電安全檢查二次(若所派非合格技術人員發生意外責任概由乙方負責),對各機件之必要加油潤滑、清理檢點、性能調整(校)等與安全檢查維護作業,如因保養維護不當,導致人員、物品之傷害,乙方願負完全賠償責任;電梯內之裝潢、地板之清潔由甲方自行處理。
二、 除臨時故障叫修外,定期維護保養工限應於一般公司上班時間內為之,若甲方要求乙方必須在夜間或假日實施,則加班費用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之。
三、 乙方檢查完成後應填具定期維護結果報告書將維護項目、安全建議事項及結果,並在甲方所設置各電梯保養經歷表簽証,再送交甲方管理組長簽認後據以請款。
四、 除前本條第一款定期維護保養外,乙方在任何時間接獲甲方臨時故障通知後,應於通知後在60分鐘內;遇人員受困電梯內,則必須在30分鐘內,派員到場處理,若未能於前述時限內到達,則依第十一條違約罰則處理。
五、 甲方電梯設備發生無法正常運作之故障,必須於24小時內確定故障原因。乙方如確定故障原因需更換系統、主機板等單價高於2萬元以上之修復設備材料費用,甲方有權決定是否另請他家維護商到場鑑定,若鑑定結果非其所估之故障原因且低於其完修費用二成以上,乙方必須無條件同意甲方所請鑑定維修商檢修,並支付全部檢修費用,作為違約賠償之條件。
六、 甲方電梯設備發生無法正常運作之故障,乙方確定故障原因後並經甲方同意檢修,必須於48小時完成修復。
七、 前第五、六款所謂確定故障原因完成修復定義,必須同樣故障現象在完成修復30天內不得重覆發生,乙方如果無法依前約定完成修復,自通知時間起算至修復為止,每日支付甲方違約金新台幣1,500元,未滿24小時仍算一日,合約期間內乙方違約次數達二次以上,甲方有權解除契約,若甲方因此遭受任何損失,概由乙方負責。
第六條
乙方在合約維護期間內,甲方之電梯在正常使用情況下,免費提供消耗零件更換,相關零附件清單如附件。
第七條
甲方電梯設備對於下列所列項目修理或更換,其材料費、工程費由雙方議定後支付:一、控制盤零主件。二、電子基板。三、主機。四、馬達。五、電纜線。六、鋼索,協議每米價格為280元,按實換長度各負擔一半計價,以日本製造產品供貨並檢附出廠證明。其他一至五參考比照去年價格議定之。
第八條
雙方履約責任:
一、 維護進度正常時,乙方提出請款資料無誤後,甲方應按期付款。
二、 乙方依合約履約而甲方對應付之維護款無故遲延達二個月,經乙方以書面催告無效時,乙方得逕行終止保養工作,免除保養責任。
三、 若乙方從業人員未如期執行定期維護檢查、確實執行保養工作,可歸責於乙方時,經甲方正式通知改正,而仍未能如期完成改善時,甲方得停止付款並得逕行終止合約,若甲方因此遭受任何損失,概由乙方負責。
四、 本合約之電梯設備,平日由甲方負責管理,如因甲方之使用經乙方舉證管理不當及人為損害因素;或天災、地震及其他不可抗力所致損害,乙方不負任何責任;乙方因前述原因叫修,應即派遣技術人員處理故障,惟事故所需更換機件以及工程費用,由甲方負責支付。
五、 乙方因保養不當造成機件損壞無法修復,或因技術、零件等問題無法於合約期限內完成修復,甲方得逕行委請非本合約廠商協助檢修,委託所需全部費用由乙方無條件全額支付。
六、 本約有效期間內除因前第五款情形外,甲方不得將合約設備之保養工作交由第三者為之,及拒絕乙方人員進行保養工作,否則乙方仍得依約收取維護費用,並得隨時終止合約不能異議。
七、 若因法令變更或甲方以符合法令應進行相關改善工程,乙方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甲方並說明原由,由甲方委員會決議後配合並負擔所需費用;乙方因維修服務期間未妥善履約而遭電梯住戶陳情主管機關,經主管機關對甲方任何處份概由乙方負全責。
第九條
使用許可之辦理:
一、 乙方應協助甲方配合政府主管機關之相關法令需要,協助甲方向代檢機構申請「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申請費用由乙方支付。
二、 前款之檢查結果中若有屬於昇降設備機件以外之缺失時(例如機坑積水、機房堆放雜物等),甲方應在乙方送件前依規定完成改善,如逾時未改善致影響許可證之核發時,由甲方自行負責。
三、 政府主管機關至大樓實施檢查時,乙方應派員配合檢查,所增加之工料費用由甲方負擔。
第十條
保險:乙方應依本合約維護項目(含機械停車位),向國內合法保險公司,為甲方投保下列保額之公共意外責任險,所需保費由乙方支付,理賠由保險公司將賠償金直接賠撥交甲方協助被害者處理。
一、 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台幣300萬以上(含30萬以上傷害醫療費用)。
二、 每一意外事故傷亡總額:3000萬以上。
三、 每一意外事故財損:200萬以上。
四、 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責任:1億元以上。
第十一條
違約罰則:
一、 乙方未能依約執行定期保養工作,甲方得逕行將當月維護費用無條件扣除。
二、 乙方未依第五條第四款所規定時效處理故障叫修,甲方得由當月維護費用無條件扣款每次新台幣○○○元,當月逾時處理次數超過○次以上,甲方有權視情況逕行解約,甲方得逕行扣除乙方當月維護款新台幣○○○元作為違約費用。
三、 合約期間內,若任一方無理由、未經他方同意終止契約,違約一方必須賠償對方新台幣○○○元作為違約費用。
第十二條
試行期間:本合約生效日起,由乙方免費保養○個月,及半年試行期間,若乙方於期間內未能依本合約執行維護工作,甲方得通知乙方逕行終止契約。
第十三條
嚴禁事項:乙方對甲方管理員或委員不得給予傭金或其他同樣利益之饋贈,否則應賠償甲方因此項行為所受之損失,並受法律上之處分。
第十四條
政府年度安全檢查所須支付之指定代檢費,乙方應主動將政府所需相關規費內容、資料送交甲方確認同意無誤後,由乙方協助配合辦理,其政府應繳費用概由乙方免費提供。
第十五條
附註:1.合約期間內,乙方應於甲方○○月所舉辦之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贊助新台幣8,000元。2.同意在合約期間內,為甲方地下停車場之機械停車設備免費定期保養及臨時故障叫修服務,除附約檢約主要零主附件更換,需依單價表所列費用收費外,其餘保養責任與本合約條款相同,不因免費而免除其責任。
第十六條
本契約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正本乙份、(印花各執自貼上)為憑。
第十七條
本合約若有訴訟,雙方同意由嘉義地方法院負責管轄。
立合約書人:
甲方 名 稱:○○○大樓管理委員會
代表人:主任委員 ○○○
電 話:○○○○○○
地 址:○○市○○○路○○○號
簽章處:
乙方 名 稱:
○○○公司
代表人: ○○○
電 話:○○○○○○
地 址:○○市○○○路○○○號
統一編號:○○○○○○
簽章處:
中華民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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