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24日 星期五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設施補助,嘉義市即將受理申請!

 嘉義市政府最近已經公告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設施補助的申請期限,這項政策是為了提升公寓大廈的整體品質,改善居住環境,為居民提供更好的生活品質。如果您是一位公寓大廈的業主或管理人員,且公寓大廈的共用部分設施已經老舊,這項補助計畫對於大樓住戶分擔花費上有所幫助。

這項補助計畫的申請開始申請的期限,自112年4月10日上午9:00開始收件日(若提早送件者會被以退件辦理)至112年5月10日止上班時間受理申請,申請人為本市轄屬各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每一申請人申請補助經費最高核予新臺幣2萬元,每年以1次為限。

這項補助計畫對公寓大廈的共用部分設施有哪些補助呢?市府同意由申請的項目範圍包括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公用部份監視器及節能燈具更換,有關申請的表件請點選下面連結參考

這項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設施補助計畫,為嘉義市合法成立大樓管理委員會的業主和管理人員提供了一個政府補助金額的機會,使他們能夠改善公寓大廈的共用部分設施,降低大樓住戶的部份負擔,如果您有這方面的需求,請就在期限內提交申請吧!



2017年7月20日 星期四

好康報呼你知,租金補貼本週五21日開始申請

106年度政府的住宅補貼政策,即將在明天(106年7月21日)開始受理申請至106年8月31日(星期四)止受理申請
  • 申請書將於7月21日上午9時開放下載。符合資格者,可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詳情請點選後面網址:  http://pip.moi.gov.tw/v2/b/scrb0108.aspx
剪報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2017年7月15日 星期六

公寓大廈管理事務財務報表理想的格式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最重要的業務,應是將財務管理收支做公開完整呈現,法律上對於財務報表並未明訂格式,但是對於非專業背景人士接任管委會委員後,除了參考前任留下資料外,並不容易再找到其他適當作法來改進,而最好的方法就是看有没有其他大樓或物流單位有更好的版本可供參考。
版主從事大樓管理委員會的經驗,一般收支財務報表要儘量做到細而不亂,才不會遭受到莫名的質擬,需要顯示的要項如下:
一、時間:統計報表的起迄時間,如幾月份的財務報表。
二、上月固定的收入部份:包含上月結存,顯示上次報表移轉的結餘金額;定存及活存金額,顯示存摺上的現金情形;現金及支票則顯示授權小額零用金及尚未兌現支票情形。
三、財務分析:將財務統計期間內總收入、總支出的金額做統計,讓住戶很明確瞭解是"結餘"或"透支"。
四、收支內容:將收入及支出項目內容,分置二大部份,可以讓住戶清楚其內容。
五、本月固定的收入部份:包總累計的金額、保管的定期存款金額、活期存款的金額、存摺外的現金數額(零用金)、未兌現金額款項。
上面所列舉的項目,版主係針對住戶關心管委會掌管財務的重點要項,透過表格化很明確顯示,項目內容愈清楚住戶比較不會有疑問。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財務收支表參考範例表格

2017年3月23日 星期四

保全公司與保全員約定契約未報主管機關,可以主張無效嗎?

版主更正說明:感謝網友指教,本篇文章所引用最高法院判決文來源誤植為105年度台上字第367號,正確應為105年度台上字第376號,造成網友查閱不便,請見諒!
----以下是原發表文章-------
從事保全工作的就業人員,都知道其工作條件的權益最重大的法律是勞動基準法第84-1條,由於這條規定的原因,致使工資、請休假等條件,無法與一般受雇勞工相同的勞動條件而被排除在外,讓雇主可以與勞工以定型化方式約定,法律規定雖然可以相互約定,唯需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若保全公司與保全人員約定的契約後,未依該條的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未來發生爭訟的等問,保全人員或其家屬,可以主張所簽訂的合約無效,而採一般勞動基準法條件爭取權益嗎?版主為保全人員找到答案,按最高法院105台上字第367號判例,雙方所約定的契約仍是有效。
最高法院105台上字第367號判例


2017年3月19日 星期日

政府終於重視到保全人員超時工作的問題

從事保全工作的從業人員,長期以來受到勞動基準法84-1條的限制,而無法享受到勞基法內,一般勞工的工時、休假、加班的保障,以現在而言:
正常工時:每日12小時,上限240小時,加班時數48小時內(一般勞工46小時),合計每月上限288小時。
2週內可彈性約定2天例假,不得連續工作超過12天。
未來可能有二案選一:
甲案:每日12小時,上限240小時,加班時數48小時內(一般勞工46小時),合計每月上限268小時
乙案:每日12小時,上限240小時,加班時數68小時內(一般勞工46小時),合計每月上限288小時。(對勞工好處:薪資增加,但是更操)



2016年11月27日 星期日

大樓公共基金可以交付信託運用嗎?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為區分所有權人保管之公共基金,在以往之規定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通常管理委員會處理方式均會在國內金融機構開立帳戶,以定期存款來為大樓增加收入,若為開闢財源買基金、股票等投資,以條例而言是禁止且違法。
不過這幾年定期存款利率一直下降,政府為讓大樓公共基金多元化運用,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已在105年11月16日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有關公共基金的運用,可以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交付信託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交付信託。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法令規定可以交付信託,但是可没有說可以買基金、股票喔!這個部份管理負責人或委員會主事的人要特別注意,而且是要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來決議後,委員會才可以據以執行,按信託的相關程序來辦理執行,所以各大樓管委會必需要審慎為之;各居住大樓的住戶也要留意,自己所屬的委員會是真的為社區謀福利?還是另外別有所圖?

2016年7月22日 星期五

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

公寓大廈的租屋糾紛坊間時有耳聞,本日嘉義市府地政處特別提醒民眾,租屋時,除應觀察週邊環境,檢視屋況外,應詳閱契約書內容,並盡量採用官方版本「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訂約,對於稅賦費用負擔有明確的規範,以保障自身租屋權益,避免日後發生租屋糾紛。

常見的房屋租賃糾紛有「提前終止租約」、「房屋修繕」、「押租金返還」、「費用欠繳及負擔方式」、「欠租」及「稅賦負擔」等問題。

為建立良好租賃環境,並導正坊間房屋租賃契約書,內政部已於105年6月23日修正發布「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提供各界參考使用。其中內政部版契約書內容,對於「租金約定及支付」、「租賃期間相關費用支付的約定」、「出租人或承租人可提前解約的條件」、「房屋損壞修繕費用或房屋部分滅失減少租金的約定」、「租期屆滿或終止返還房屋的約定及爭議處理方式」等事項,相較於坊間出售的版本,僅有承租人違約處理,而無出租人違約處理,及出租人因房屋出租所增加的房屋稅及地價稅由承租人負擔等不合理約定,官方版本對租賃雙方的權益較有保障。

為減少租屋糾紛,提醒民眾在簽約前應詳加審閱租約內容及了解相關資訊,包括確認房東是否為屋主、租賃期限及附屬設備內容應明確、租金金額及給付方式、押金金額及返還條件、稅費、水電及修繕等費用的負擔方式、提前終止租約及違約責任的確認等,如有發現租約中有不合理的條款,應主動向房東爭取自身的權益。另如有透過房仲業者提供服務者,應謹慎選擇合法業者提供專業服務,以保障租賃交易安全。
相關官方版本下載:http://pip.moi.gov.tw/V2/G/SCRG0301.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