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0 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10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2日;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因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0 條已明確限制,有關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未經事先在開會通知單載明並公告,當選委員、主任委員是無效。反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法源已對於臨時動議的規範,其立法之重點在於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至於其他議題,法律及規約並未要求需於開會通知單上載明,除了有關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這個議題以外,版主認為其他的議題是可以在臨時動議提出的。
提出議題是參與會議人的權益,但是有不有效卻是要符合條例的規定,條例規定在什麼情況才有效的呢?
一、 參加會議開會的人數要足夠:如果規約没有明文規定,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之規定,是要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如果按前述規定的比例,大家也都知道,依公寓大廈管理運作實務,是不可能達到的,所以如果是第一次開會人數不過,或都未經出席的3/4人數同意,以臨時動議提出規約修訂當然就無效。
二、 同一議題再次召開:依前條規定大家都知道不可能做到,因此才會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設計降低成案的門檻,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第31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規約修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需具體立案-並表明修該規約第幾條-前後文對照-應以第一次區分所有權正式提出(不是會中的臨時動議產生)-第1次人數不足-再開第2次-以上拙見-參照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寓大廈管理科解釋
回覆刪除版主認為其立法之重點在於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至於其他議題,法律及規約並未要求需於開會通知單上載明,只要召集程序、決議方法合法,應該是可在臨時動議提出。
回覆刪除有關新北市政府工務局的解釋,可以請您將引用網址提供,最好有法院判例作為依據,因為公寓大廈的爭執,其是非論斷最終還是以法院判決為準,謝謝您的指教!
請問版主「經3人1/5以上人數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即完成規約修訂」的3人1/5以上人數出席,是指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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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刪除http://apartment-building.blogspot.tw/2016/02/blog-pos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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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刪除本社區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於12/10招開,開會通知中有請區分所有權人於12/8號前交提案單交給管委會,我們也確實於規定提案的日期前交出提案。雖此提案單未於第一次開會通知中載明,非正式議案,但也該算是為臨時動議。12/10當天不到開會門檻流會,12/24重新召開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但管委會並未將我們於第一次區權會提的上述之臨時動議於第二次重新召開的區分所有權人開會通知單中載明,請問若在第二次會議中通過了上述的臨時動議,是否合法有效?
回覆刪除第一次區權會會議的臨時動議是否不需要在第二次的開會通知載明? 只要能證明當初的提案是在管委會要求的12/8前交到管理室,就等於完成臨時動議的合法程序呢?
臨時動議是指除正式議題討論完成後,有臨時增加需討論的議題,如會議都沒開成哪來臨時動議.
刪除對同一議題再召開會可以修改議題內容嗎?
回覆刪除議題為ㄧ戶1200元!再召開時改成每坪40元
可以著樣修改議題內容!
再召開是限定要同一議題,一字都不能增減.
回覆刪除請教:如主委召開區權會臨時會議,不讓主戶提時動議,如何回應,有無罰則。
回覆刪除因住戶對主委發包頂樓防水完工,住戶發現某區域施工不確實詢問,要求出示廠商保固書,但主委一直不出示,副主委也替主委幫腔,一直喊散會。最後被我一直追問為何不出示後,才勉強拿出。最近主委公告說我給她壓力很大,步步進逼方式相對,說她失職要辭去主委一職由我接任。仍不回應廠商施工不確實之事。以疫情為由,也不要讓我問施工不確實之事。30分鐘只為了主委自己違反區權會決議2萬以上改要用收據要住戶為他個人背書。真是不知如何與此人溝通。
規約修訂,再開第二次,應該仍以2/3出席,3/4同意才能修定,除非規約針對規約修訂條件另有規定,不然利用第二次區權會的3人1/5以上人數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來修定規約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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