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基隆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修繕補助辦法 ( 民國 97 年 06 月 03 日 修正 ) |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以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報備有案之管理委員會或有公寓大廈管理條 例第三條所稱管理負責人者為補助對象。 符合前項規定申請補助者,每年至少應召開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將 會議紀錄、社區規約、區分所有權人名冊提報各管轄區公所核備後轉基隆 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備查。 第 三 條 依本辦法申請補助之範圍如下: 一、公共路燈之維護:由本府工務處公用科支援路燈維修車輛。維修材料 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自行負擔。 二、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護: (一)環境消毒:針對社區戶外開放性空間、巷道、中庭、水溝、地下室 等處進行消毒,一年兩次與區公所同步實施。 (二)飲用水安全:平時發覺飲用水有遭受污染時,報由本市環境保護局 進行水質採樣檢驗。 三、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 (一)無欠繳違反消防法行政罰鍰及依規定辦理最近一次消防安全設備檢 修申報作業者(非應辦理檢修申報社區除外),依作業須知辦理本 案補助相關作業,有關作業須知由管理機關另訂之。 (二)各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申請補助經費上限基準: 1.公寓大廈在 50 戶以下者:補助上限為新台幣五千元。 2.公寓大廈在 51 戶至 100 戶者:補助上限為新台幣一萬元。 3.公寓大廈在 101 戶至 200 戶者:補助上限為新台幣二萬元。 4.公寓大廈在 201 戶至 300 戶者:補助上限為新台幣三萬元。 5.公寓大廈在 301 戶至 500 戶者:補助上限為新台幣五萬元。 6.公寓大廈在 501 戶至 1000 戶者:補助上限為新台幣七萬元。 7.公寓大廈在 1001 戶以上者:補助上限為新台幣十萬元。 (三)各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申請補助每會計年度以一件為限,補助經費 依年度編列預算額度辦理,申請管理委員會於審核後不得請求追加 補助款,如有追加經費者,其追加部分應由各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自行負擔,前款補助上限之規定得依年度編列預算調整修正。 四、公共通道路面之維護:社區供公眾通行道路(開放空間、法定空地或 依建照規定應留設之綠敷地除外),路面鋪築二年以上,如有破損報 由本府或區公所派員修補(瀝青混凝土路面由本府工務處修補、一般 混凝土路面由各管轄區公所修補)。另標誌、標線、號誌由管理委員 會自行處理。 前項路面之維護,僅對道路坑洞局部修補,如涉及全面鋪設應由社區管理 委員會自行籌款鋪設。 第 四 條 前條補助費用,由本府各業務單位及附屬機關視財源編列預算辦理。 第 五 條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提出申請者,應檢具相關書表文件向 管理機關提出申請,所需申請書表,由管理機關定之。 第 六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基隆市政府-http://exlaw.klcg.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41281&KeyWordHL=%e5%85%ac%e5%af%93%e5%a4%a7%e5%bb%88&StyleType=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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