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2日 星期日

【判決速報】天災不能免責!大樓管委會被判賠58萬!

 


颱風天「天災」不是免死金牌!嘉義某大樓管委會因「疏於維護」遭判賠 58 萬,4 個管理盲點你中了嗎?

各位主委、委員及物業管理同仁請注意!颱風過後,若大樓外牆或公設掉落砸壞樓下車輛,管委會能以「這是天災不可抗力」來卸責嗎?

最近嘉義地方法院的一則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758號)給了我們一個震撼教育。嘉義某大樓因颱風吹落地下室入口的鐵製天花板及燈具,砸中兩輛汽車,最終法院判決管委會必須賠償兩位車主合計超過 58 萬元!

這案子為什麼會輸?管委會以為的「免責條款」為何通通失效?版主特別為大家整理出本案的關鍵細節,幫大家避開管理地雷!



一、 案例回顧:16 級強風算天災嗎?

114 年丹娜絲颱風襲台期間,啟德大樓地下停車場車道口的鐵製天花板及燈具掉落,擊中路邊停放的兩輛車。管委會在法院答辯時主張:

  1. 強風不可抗力:當時測得高達 13 16 級的致災性強風,屬於天災。
  2. 無給職免責:管委會委員是「無給職」,已盡到處理自己事務的注意義務。
  3. 依法檢查:該設施非屬法定必檢項目,平常已有水電廠商目測巡視。

但法官一個都不買單!

二、 法官判賠的 3 大關鍵原因

  1. 「目測」不代表「維護」 法院查出,該鐵製設施自民國 83 年設置至今已超過 30 年。管委會雖然說有巡視,卻拿不出任何維修紀錄。法官認定,長期僅靠目視而未進行實質的積極檢查或修繕,難認已盡到管理責任。
  2. 防颱措施是「一般常識」 判決書指出,台灣每年都有颱風,且現代氣象預報精準,管委會應在颱風前進行檢查與加固。被告管委會自承颱風前「未做任何防颱措施」,成為敗訴主因之一
  3. 鄰居都沒事,只有你掉下來 最致命的證據是:事故現場周邊的老舊建物、雨遮、招牌甚至是路邊盆栽都安然無恙。法官據此認定,這並非完全不可防免的天然災變,而是大樓設施本身設置或保管有欠缺。

三、 賠償金額怎麼算?

本案兩輛受損車輛的原廠估價高達 31 萬及 47 萬元。雖然法院考量了**「零件折舊」**(按行政院耐用年數表,非運輸業用客車耐用年數為 5 年),但加上毋庸折舊的工資與噴漆費用後,管委會仍須賠償:

  • 黃姓車主:167,246
  • 柯姓車主:415,993
  • 合計賠償金額:583,239



四、 給管委會主事者3個建議

從這個案例中,我們應該學到如何落實風險管理:

  • 落實「維修紀錄」 所有的巡檢不能只靠「口頭說有看」,必須留下書面或照片紀錄特別是超過 2030 年的高空固著物,應定期委託專業廠商加固
  • 預防性防颱:颱風警報發布後,管委會應留存「防颱作業清單」或照片,證明已針對公共設施完成初步加固,這在法庭上將是關鍵的免責證據。
  • 善用政府補助:像嘉義市政府就有提供「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設施補助」,包含節能燈具更換或相關修繕,管委會應積極申請,利用資源更新老舊設施,降低風險。

·       管理委員會雖然辛苦且多為無給職,但在法律面前,「所有人對於建築物或工作物應善盡社會安全義務」。天災往往只是「照妖鏡」,照出的是日常維護的疏漏。希望這則判例能提醒各位同仁,落實日常維修,才是保住社區公積金、避免被告的最佳對策!

資料來源: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758

聯合新聞網:疏於維護 颱風吹落燈具砸車 管委會判賠(115年4月6日新聞)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9423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