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的公寓大廈實務運作,就是管委會在開會時,決議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約時,影響到住戶的權益時,住戶該找尋何種途徑及引用何種條文來主張自己的權益呢?
按公寓大廈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公寓大廈係由區分所有權人所組成之人的組織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為其最高意思機關,其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因條例並未有處理之相關規定,得類推適用民法第56條第1項撤銷總會決議之規定,由區分所有權人請求法院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可參考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1848號判決)。
又依據民法第56條第1項規定,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3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如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程序或決議方式違反此規約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於3個月內向法院對管委會起訴,請求法院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
這裡有幾個重點囉
一、開會的召集程序及決議方法必須符合條例及規約的規定,如果違反規定必須在3個月內向法院民事庭遞狀起訴。
二、如果你在現場開會未對違法的部份提出異議,事後當然就喪失向法院起訴的權利,所以這是必須要注意的。
待續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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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23日 星期二
2014年9月18日 星期四
管理員納入勞基法後,不要忽略新增的權益
從事公寓大廈服務人員,在7月1日起適用勞基法前,很多人都投保職業工會來獲得勞保的保障;適用勞基法後,由自聘的管委會納保後,其實權益是比照公司納保,不曉得人以前權益差不多,剛好本日勞保局的網站提供一張圖片,告訴大家新增很權益,千萬別忽略它喔...
圖片資料來源:勞保局網站
圖片資料來源:勞保局網站
2014年9月12日 星期五
遇到大樓住戶在樓梯間養蛇如何處理
根據報載:新北市板橋區一名住在大樓的寵物蛇網拍業者,疑因家中幼兒怕蛇,竟將上百條球蟒寵物蛇養在大廈樓梯間,球蟒一度溜進電梯內,嚇得夜歸住戶奪門奔逃,住戶日前探查才知與百蛇為鄰,痛罵「咬傷人怎麼辦?」氣得通報新北市政府。
工務局指出,該住戶養蛇設備已佔據安全梯,嚴重影響逃生通道,若未改善將開罰4~20萬元,且得連續處罰。
但是好奇心又來了,工務局是依那一條法律來開罰,而不是傳聞中說說而,經查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49條的規定中的第16條第二項的事項,可當被罰喔...
第16條第二項的事項是這麼寫的: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
違反者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49條規定,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 ,得連續處罰。所以大樓住戶如果遇到類似情況,向縣市政府的主管機關陳情,是可以藉由政府公權力要求違法的住戶來改善。
附註: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t=A1A2E1F1&k1=%E5%85%AC%E5%AF%93%E5%A4%A7%E5%BB%88%E7%AE%A1%E7%90%86%E6%A2%9D%E4%BE%8B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t=A1A2E1F1&k1=%E5%85%AC%E5%AF%93%E5%A4%A7%E5%BB%88%E7%AE%A1%E7%90%86%E6%A2%9D%E4%BE%8B
工務局指出,該住戶養蛇設備已佔據安全梯,嚴重影響逃生通道,若未改善將開罰4~20萬元,且得連續處罰。
但是好奇心又來了,工務局是依那一條法律來開罰,而不是傳聞中說說而,經查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49條的規定中的第16條第二項的事項,可當被罰喔...
第16條第二項的事項是這麼寫的: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
違反者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49條規定,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 ,得連續處罰。所以大樓住戶如果遇到類似情況,向縣市政府的主管機關陳情,是可以藉由政府公權力要求違法的住戶來改善。
附註: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t=A1A2E1F1&k1=%E5%85%AC%E5%AF%93%E5%A4%A7%E5%BB%88%E7%AE%A1%E7%90%86%E6%A2%9D%E4%BE%8B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t=A1A2E1F1&k1=%E5%85%AC%E5%AF%93%E5%A4%A7%E5%BB%88%E7%AE%A1%E7%90%86%E6%A2%9D%E4%BE%8B
2014年9月7日 星期日
管理員在住院期間請特休,第四天起可否請傷病給付?
公寓大廈自聘管理員、清潔人員如果在普通傷病住院期間請特休,是否可以請領普通傷病給付?
按照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必須為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也就是必須在以下的條件:1.住院期間。2.無法工作。3.管委會未給原有薪資,始能請領傷病給付。
因此,衍生一個問題,如果仍用自己的特休來養病,是否可以申請傷病給付?
針對這個問題,勞保局網站最新宣導的圖片(如下圖)已經給了很好的答案,但是查了一下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動基準法,没有明確的條文釋疑,後來終於在勞保局的網站找到法源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93年2月3日勞保2字第0920070929號函釋規定、96年10月9日勞保2字第0960140390號函釋規定,其他還包括「彈性假」、「輪休假」或「排休」、「加班補休」等,致未能領取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3項所規定之應休而未休日數之工資,都可以請領傷病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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