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7日 星期日

管理員在住院期間請特休,第四天起可否請傷病給付?

公寓大廈自聘管理員、清潔人員如果在普通傷病住院期間請特休,是否可以請領普通傷病給付?

按照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必須為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也就是必須在以下的條件:1.住院期間。2.無法工作。3.管委會未給原有薪資,始能請領傷病給付。

因此,衍生一個問題,如果仍用自己的特休來養病,是否可以申請傷病給付?

針對這個問題,勞保局網站最新宣導的圖片(如下圖)已經給了很好的答案,但是查了一下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動基準法,没有明確的條文釋疑,後來終於在勞保局的網站找到法源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93年2月3日勞保2字第0920070929號函釋規定、96年10月9日勞保2字第0960140390號函釋規定,其他還包括「彈性假」、「輪休假」或「排休」、加班補休」等,致未能領取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3項所規定之應休而未休日數之工資,都可以請領傷病給付。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