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7日 星期日

大樓公共基金可以交付信託運用嗎?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為區分所有權人保管之公共基金,在以往之規定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通常管理委員會處理方式均會在國內金融機構開立帳戶,以定期存款來為大樓增加收入,若為開闢財源買基金、股票等投資,以條例而言是禁止且違法。
不過這幾年定期存款利率一直下降,政府為讓大樓公共基金多元化運用,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已在105年11月16日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有關公共基金的運用,可以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交付信託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交付信託。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法令規定可以交付信託,但是可没有說可以買基金、股票喔!這個部份管理負責人或委員會主事的人要特別注意,而且是要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來決議後,委員會才可以據以執行,按信託的相關程序來辦理執行,所以各大樓管委會必需要審慎為之;各居住大樓的住戶也要留意,自己所屬的委員會是真的為社區謀福利?還是另外別有所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