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5日 星期五

意見交流~規約修訂的合法出席人數!

網友vivian wang2016年1月31日 上午12:17請問版主「經3人1/5以上人數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即完成規約修訂」的3人1/5以上人數出席,是指什麼???
版主見解:
一、版主認為,有關規約修訂的法定人數,如果舊的規約並未對有效會議出席人數作限制,便回歸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來處理。但是,依條例31條之規定人數,其合法開議的門檻過高,實在不易達成,所以才有條例32條降低門檻再次開議的人數。
二、針對無法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區分所有權人,在條例第27條第3項規定可以委託配偶、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代理出席,並且規定如果受託人超過全部區分所有權人1/5以上時,超過部份將不予計算,換言之1人只能接受1/5區權人委託。
三、依據條例32條再次開議最低門檻雖1/5,如果只有1人持1/5還不夠,必須要3人1/5才符合法定要件,以避免1人就可以修規約不合理的情況。
 
有關網友提問的問題前後原由,請參考下面的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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