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日蘋果日報(2016-2-6日)刊登主委的大名,落款在大樓的剛拉皮完成的外牆,遭住戶抗議並且互駡後,最後雖然和解收場,但是背後的公寓大廈管理的法律問題,是值得探討以利對居住大樓的網友,提供日後遇到類似案例參考!
資料來源:104-2-6日蘋果日報 |
問題是該大樓的規約是否有明定限制外牆的設置廣告物之使用行為,如果没有明文限制,如果主委不遵守仍持續不回應時,大樓住戶便要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拆除。
二、罰則:大樓規約或過去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曾有明訂限制其使用行為時,住戶可以透過向當地的主管機關(通常為縣市政府)陳情,要求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命令其限期改善或處罰。
三、陳情書撰寫:大部份的住戶面對的問題,便是陳情書不知該如何撰寫,以下是版主建議的內容
陳 情 書
受文者:○○縣(市)政府
主旨:○○大樓主委○○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2項外牆使用規定,陳情貴府處理,請查照!。
說明:
一、 ○○大樓主委○○於○○年○○月○○日,其施作本大樓外牆廠商於大樓牆面,將主委大名落款於牆面上,請參考圖片(如附圖)。
二、 本大樓規約(或○○年○○月○○日所召開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有關外牆使用,須…。
三、 主委有關的廠商行為,已明顯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2項之規定,請貴府依同條例第49條處理。
陳情人:○○○
身份證字號:S123456789
電話:0912345678
地址:○○○○○○
中華民國○○年 ○○ 月○○ 日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