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0日 星期五

勞工即將比照公務員全面周休二日

自從去年(103年)勞動部通令各公寓大廈大樓管委會自聘適用勞基法以來,管委會的主委及各委會對於有關勞基準所規定的勞動條件,有責任要多加留意,以避免違法受罰造成社區住戶的共業。
本日聯合報最新消息指出,行政院已經敲定將原本勞基法規定,勞工的法定工時二週84小時,改為單週40小時,也就是週休二日,預計實施的時間在105年度起,如果要維持現況,多出來的8小時工時,管委會將要支出加班費給管理員。
 

2014年10月17日 星期五

管委會不能做的事-擅取住戶信箱內的文件

公寓大廈的住戶信件,通常都由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為大家服務送達到信箱內,為住戶服務的大都管理員或總幹事,平常運作當然没有什麼問題,但是如果委員會與住戶有爭執時,委員會在處理上就要很小心囉..
常見的情況是住戶為了表達意見、或連署其他住戶,發文宣資料到其他住戶的信箱,另一方管委會當然會想要反制,最不好卻一般直接的方法,就是讓文件在住戶看到之前消失,但是如此作法已有判例出來,會以竊盜罪來論處,代價拘役40天,易科罰金四萬元。
本日聯合報的標題:管委會算竊盜,判所聘的總幹事要承擔刑責,另一個問題要思考的是管委會要不要負連帶賠償責任?如果要,管委會賠出的費用是主委要負責,或是用住戶大家繳的管理費來分擔?

資料來源:103-10-17日聯合報報導

2014年10月5日 星期日

大樓面對無公德心養狗人士解決方案

大樓有部份住戶喜歡在家養狗,但是卻不對狗兒造成其他住戶困擾的問題,如狗便、狗尿、狗噪音、狗嚇人做一些防範的措施來避免影響他人的權益,甚至還振振有詞與提醒的住戶起爭執,因此狗的問題是大樓管理委員會處理住戶常見的糾紛之一。
本則要談的是當養狗人士在大樓放任犬隻時嚇到人時,該如何來主張你的權益,而免去與對方口舌之爭呢?
首先要先瞭解養狗人士違法之處囉,請參考下圖:可以被處以三日以下的拘留或12,000元以下的罰緩

再者的問題是要找誰來給他來處罰呢?大樓管理委員會是没有處罰權喔!以我們最方便的處理方式當然是打110報警,如果你要向地方法院遞狀也可以,但是會比較費時囉...
下圖是警察必須受理你處理的法源依據,記得要先蒐證好對方的劣行!




再來的問題是如果對方被處罰過了,一而再三累犯的後果如下:

本日蘋果日報導(103年10月5日),已經有被罰判例了...

2014年9月23日 星期二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違法決議,住戶該如何救濟(一)?

常見的公寓大廈實務運作,就是管委會在開會時,決議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約時,影響到住戶的權益時,住戶該找尋何種途徑及引用何種條文來主張自己的權益呢?

按公寓大廈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公寓大廈係由區分所有權人所組成之人的組織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為其最高意思機關,其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因條例並未有處理之相關規定,得類推適用民法第56條第1項撤銷總會決議之規定,由區分所有權人請求法院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可參考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1848號判決)。

又依據民法第56條第1項規定,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3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如果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程序或決議方式違反此規約之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於3個月內向法院對管委會起訴,請求法院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

這裡有幾個重點囉
一、開會的召集程序及決議方法必須符合條例及規約的規定,如果違反規定必須在3個月內向法院民事庭遞狀起訴。
二、如果你在現場開會未對違法的部份提出異議,事後當然就喪失向法院起訴的權利,所以這是必須要注意的。
待續再論....

2014年9月18日 星期四

管理員納入勞基法後,不要忽略新增的權益

從事公寓大廈服務人員,在7月1日起適用勞基法前,很多人都投保職業工會來獲得勞保的保障;適用勞基法後,由自聘的管委會納保後,其實權益是比照公司納保,不曉得人以前權益差不多,剛好本日勞保局的網站提供一張圖片,告訴大家新增很權益,千萬別忽略它喔...

圖片資料來源:勞保局網站

2014年9月12日 星期五

遇到大樓住戶在樓梯間養蛇如何處理

根據報載:新北市板橋區一名住在大樓的寵物蛇網拍業者,疑因家中幼兒怕蛇,竟將上百條球蟒寵物蛇養在大廈樓梯間,球蟒一度溜進電梯內,嚇得夜歸住戶奪門奔逃,住戶日前探查才知與百蛇為鄰,痛罵「咬傷人怎麼辦?」氣得通報新北市政府。
工務局指出,該住戶養蛇設備已佔據安全梯,嚴重影響逃生通道,若未改善將開罰4~20萬元,且得連續處罰。
但是好奇心又來了,工務局是依那一條法律來開罰,而不是傳聞中說說而,經查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49條的規定中的第16條第二項的事項,可當被罰喔...
第16條第二項的事項是這麼寫的: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
違反者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49條規定,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 ,得連續處罰。所以大樓住戶如果遇到類似情況,向縣市政府的主管機關陳情,是可以藉由政府公權力要求違法的住戶來改善。

附註: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t=A1A2E1F1&k1=%E5%85%AC%E5%AF%93%E5%A4%A7%E5%BB%88%E7%AE%A1%E7%90%86%E6%A2%9D%E4%BE%8B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9條: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t=A1A2E1F1&k1=%E5%85%AC%E5%AF%93%E5%A4%A7%E5%BB%88%E7%AE%A1%E7%90%86%E6%A2%9D%E4%BE%8B

2014年9月7日 星期日

管理員在住院期間請特休,第四天起可否請傷病給付?

公寓大廈自聘管理員、清潔人員如果在普通傷病住院期間請特休,是否可以請領普通傷病給付?

按照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必須為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也就是必須在以下的條件:1.住院期間。2.無法工作。3.管委會未給原有薪資,始能請領傷病給付。

因此,衍生一個問題,如果仍用自己的特休來養病,是否可以申請傷病給付?

針對這個問題,勞保局網站最新宣導的圖片(如下圖)已經給了很好的答案,但是查了一下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動基準法,没有明確的條文釋疑,後來終於在勞保局的網站找到法源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93年2月3日勞保2字第0920070929號函釋規定、96年10月9日勞保2字第0960140390號函釋規定,其他還包括「彈性假」、「輪休假」或「排休」、「加班補休」等,致未能領取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3項所規定之應休而未休日數之工資,都可以請領傷病給付。